为了“公开、公正、公平”地开展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,有效规范我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,促进我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健康、有序地发展,特制定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,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。
第二条 我院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仅限于全日制本、专科学生。
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,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实行民主评议,学院审评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,规范工作程序,坚持做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
第二章 认定机构
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、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辅导员为副组长、其他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,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。
第六条 学院以年级为单位,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,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,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。
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类型
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
1. 家庭主要人口无职业,来自农村同学的家庭主要劳动力无固定收入。
2. 孤儿或是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。
3.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国家最底保障标准。
4. 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和家庭主要成员或直系亲属中有患重、恶、大疾病的。
5. 家庭所在地是国家级重点贫困县,或该地区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的自然灾害。
6.家庭人口多且读书的在两人以上。
7. 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。
以上情况须有县(市)、乡(镇)、村(街道)三级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。
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
根据实际情况可区分为特困、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种情况,满足以上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”中某一条件或多个条件,每月生活支出在150元以下的为特困,月生活支出在150元(含)至200元的为困难,月生活支出在200元(含)至250元(含)的为一般困难;
各年级班级按不高于30%的比例审核确定经济困难学生入库名单,其中特困生的比例不高于5%,贫困生的比例不高于15%,一般困难生的比例不超过10%。
第九条 经查实,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:
1、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、不愿意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困难者;
2、抽烟、酗酒、大吃大喝及生活不节俭者;
3、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;
4、把学费存入银行赚取利息或以其它学费为本钱经商者;
5、弄虚作假,谎报家庭经济状况者。
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
第十条 个人申请
学校在发放《新生录取通知书》时,同时寄送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》;在每学年结束之前,应重新审定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,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。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》,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、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,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。
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《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认定申请表》,并出具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》或由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开具的“贫困证明”,在每学年初将个人申请及贫困证明材料送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。
个人申请的内容应包括:
1.本人家庭成员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状况;
2.近两年来家庭经济收入及支出情况;
3.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及学习、品行等表现情况;
4.本人月平均(或日平均)消费水平情况;
5.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。
第十一条 年级(专业或班级)评议
由“年级(专业或班级)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”根据个人申请、贫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综合,民主评议。将民主评议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。
第十二条 学院审核
由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”对各年级(专业或班级)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,确定本学院(系)“拟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”,并按其实际情况分类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。
第十三条 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
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”对各学院(系)上报的“拟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”进行审批,最终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;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各学院(系)建立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数据库”,作为开展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的依据。
政法学院学工办
2009.10